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汉执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增明与赖甲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明,赖甲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762号申请人李增明,男,汉族,生于1944年8月2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茨沟镇。被申请人赖甲富,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11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恒口镇。申请人李增明诉被申请人赖甲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安汉民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判决由被申请人赖甲富赔偿申请人李增明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已给付55000元)。调解生效后,被申请人赖甲富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李增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执行,被申请人赖甲富已给付5000元。申请人李增明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1)安汉民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涛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杜圣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厚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