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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加笼、周加赞等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加笼,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加赞,周候正,马松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加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梦展。被告:周加赞。被告:周候正。被告:马松伟。上诉人周加笼为与被上诉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加赞、周候正、马松伟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周加笼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加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