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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6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谢加佳诉四川震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加佳,四川震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6210号原告:谢加佳,女,汉族,生于1960年7月27日,大专文化,绵阳市人,教师,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小鹿,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震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夏功仁。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加佳被告四川震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加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谢加佳承担。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丽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