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杨岩与梁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岩,梁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亳州市城区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岩,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XX刚,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魁,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梁红丽,女,住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吕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飞,该公司职工。原审被告:亳州市城区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磊,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杨岩与被上诉人梁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亳州市城区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2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岩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刚,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飞、梁魁的委托代理人梁红丽,原审被告亳州市城区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25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