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杭州腾辉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龙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腾辉物资有限公司,浙江龙舜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638号原告:杭州腾辉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志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谭海、熊慧斌。被告:浙江龙舜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林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斌、宋海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腾辉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浙江龙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腾辉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杭州腾辉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曾碧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