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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高维福与谢诗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维福,谢诗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3801号原告高维福,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新波,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诗堂,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家静,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高维福诉被告谢诗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谢诗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维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高维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