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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某安与丑某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安,丑某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民初字第599号原告赵某安委托代理人王波宁,合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丑某苗赵某安与丑某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丑某苗经公告传唤届满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安诉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赵某盈、赵某婷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丑某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赵某安与丑某苗经人介绍于2004年农历10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2月24日在店子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证书。2005年9月14日生女孩赵某盈,2008年11月28日生女孩赵某婷。2009年10月26日丑某苗离家外出,下落不明。赵某安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有:六门柜1个,写字台1个,三人沙发1个,双人硬板床1个,电视柜1个,“康佳”25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原告的陈述;2、身份证复印件2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份,证实原、被告及孩子的基本情况;3、结婚证1份,证实原、被告结婚登记时间。4、店子乡李家沟圈村委会证明1份,证实丑某苗2009年10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本院认为:赵某安与丑某苗结婚多年且生育两个女儿,丑某苗不珍惜夫妻感情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现双方分居已满二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和好无望,赵某安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本案缺席审理,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暂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赵某安与丑某苗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某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杰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长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