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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裁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钟礼与被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钟礼,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梁钟礼。被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梁钟礼与被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2)金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修理费、材料费、车辆事故施救费、占用场地停车费等共计467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89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72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梁钟礼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少现代理审判员  覃于平代理审判员  韦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