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执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学英与被执行人高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学英,高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执字第2355号申请执行人潘学英,女,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高云飞,男,汉族,1964年9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潘学英与被执行人高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六沿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高云飞给付申请执行人潘学英人民币4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云飞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学英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沿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柏 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