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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斌,赵树林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673号原告:张海斌,农民。被告:赵树林,农民。原告张海斌与被告赵树林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继鸿独任审判。原告张海斌要求被告赵树林给付饭费160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斌与被告赵树林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斌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斌负担。审判员  郭继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