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斌,赵树林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673号原告:张海斌,农民。被告:赵树林,农民。原告张海斌与被告赵树林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继鸿独任审判。原告张海斌要求被告赵树林给付饭费160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斌与被告赵树林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斌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斌负担。审判员 郭继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