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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刘春海与刘恩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刘春海。被告:刘恩铭。原告刘春海与被告刘恩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恩铭债权81500元,期限六个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东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