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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波与被告周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波,周玉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381号原告周波,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玉胜,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波诉被告周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波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起诉,但原告周波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规定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波逾期缴纳诉讼费用,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可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元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宋颗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