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波与被告周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波,周玉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381号原告周波,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玉胜,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波诉被告周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波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起诉,但原告周波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规定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波逾期缴纳诉讼费用,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可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元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宋颗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