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女,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永年县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10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4日经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6月25日由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鲍志军,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永检刑诉(2013)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亚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鲍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河北某某调味品酿造有限公司二期工程施工期间,刘某甲、李某甲夫妻二人到施工现场拦扣施工钩机长达十天,致使施工被迫停工,后二人提出除按政策补偿外再给他们十几万元的要求,否则不让施工。经乡、村干部多次协调做工作,二人仍坚持上述要求。4月14日某某公司在刘某甲土地附近施工,刘某甲、李某甲又到施工现场进行阻扰,导致施工被迫停止,经村、乡干部做工作,刘某甲、李某甲要求除按政策补偿外,再额外给他们二万元,否则不同意某某公司施工。迫于无奈,某某公司将二万元现金给了刘某甲、李某甲夫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之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意见为: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进驻永年县的河北某某调味品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在二期工程施工期间,永年县的李某甲和其丈夫刘某甲二人到施工现场,拦扣施工钩机长达十天,致使施工被迫停工,经村、乡干部调解,二人提出除按政策补偿外再额外给他们十几万元的要求,否则不让施工。后经乡、村干部多次协调做工作,二人仍坚持上述要求。同年4月14日某某公司在刘某甲土地附近施工,李某甲及其丈夫刘某甲又到施工现场进行阻扰,导致施工被迫停止,后刘某甲、李某甲除按政策补偿外,又额外向某某公司索要了二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某某公司控诉书,刘胜保、李某甲出具的二万元收条,证人李某乙、卢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关某某、温某某、李某戊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害人某某公司工程施工期间,肆意阻挠被害人施工,强行索要被害人二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甲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无犯罪前科,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现平人民陪审员 薛永强人民陪审员 郭晓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三、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