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10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尹夕江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夕江,刘传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1023-2号申请执行人:尹夕江,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刘传宏,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3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传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5日之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传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在此债务发生期间,梁翠群和刘传宏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传宏及其原配偶梁翠群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包正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崔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