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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佳发塑业有限公司与张利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佳发塑业有限公司,张利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80号原告:慈溪市佳发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东上河村西跃马桥16号。法定代表人:胡吉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楼剑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学锋,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利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佳发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利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慈溪市佳发塑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溪市佳发塑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正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丁 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