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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执字第9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宝安管道气分公司与澳斯顿陶瓷(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宝安管道气分公司,奥斯顿陶瓷(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914-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宝安管道气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兴业路与海城路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79921187-9。负责人张劲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军,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奥斯顿陶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大洋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2985515-0。法定代表人方志有。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宝安管道气分公司与奥斯顿陶瓷(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调字第X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燃气款、滞纳金、律师费、仲裁费共计人民币X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军以被申请人奥斯顿陶瓷(深圳)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奥斯顿陶瓷(深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破产庭已受理,并发出(2013)深中法破字第X号中止诉讼及执行通知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人奥斯顿陶瓷(深圳)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田甜审 判 员  李振宇代理审判员  林 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