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汴民终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兰考县堌阳镇人民政府与孟继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继周,兰考县堌阳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终字第1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孟继周。委托代理人孟伯胜。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天阔,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兰考县堌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晶晶,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赵明,副镇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贾彬,兰考县司法局堌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孟继周因与被上诉人兰考县堌阳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0元,退还给上诉人孟继周。审 判 长 任晓飞审 判 员 薛国胜代理审判员 李翠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家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