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李朝刚、程荣波、佛山纽铵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杨氏铜、廖世华、佛山市志财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朝刚,程荣波,佛山纽铵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杨氏铜,廖世华,佛山市志财会计事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8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朝刚,男,汉族,1976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荣波,男,汉族,1964年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佛山纽铵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杨氏铜。原审被告杨氏铜,男,汉族,1946年8月20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原审被告廖世华,女,汉族,1964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佛山市志财会计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欧阳红。上诉人李朝刚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一直未向本院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3年10月9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既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朝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显刚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蔡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