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民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周开全、周开伍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开全,周开伍,殷存杰,殷辉杰,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再字第3号抗诉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周开全,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诉人(一审被告)周开伍,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以上二申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志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殷存杰,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殷辉杰,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诉人周开伍、周开全因与被申诉人殷存杰、殷辉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驿民初字第361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驻检民抗(2012)第24号民事抗诉书,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驻抗监民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周开伍、周开全于2013年11月5日以已经同被申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诉讼程序;恢复对本院(2011)驿民初字第36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 红审判员 刘 灵审判员 贺奇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