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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沈建江与陈绪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保字第65-1号申请人:沈建江。被申请人:陈绪海,男,1985年8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澧溪镇曹坑村下屋6号(组)。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8508032631。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甬慈保字第6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沈建江以已与被申请人陈绪海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在50000元范围内解除对被申请人陈绪海银行存款的冻结。本案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沈建江负担。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