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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字第3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盖云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云龙,莱阳市海陆空加油中心,刘彬鑫,王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320-3号申请执行人:盖云龙。被执行人:莱阳市海陆空加油中心。地址:莱阳市冯村庄办事处天桥屯村。被执行人:刘彬鑫。被执行人:王宝珍。本院于2012年8月27日做出的(2012)莱阳城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莱阳市海陆空加油中心有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第2款、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2011)莱阳执字第1600号案件己查封]被执行人莱阳市海陆空加油中心的沈阳新飞加油机12台、税控加油机4台、在用40立方油罐2个、20立方油罐3个、停用的油罐8个,路边广告牌1个、加油棚一个、收费室一个及其他附属设施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但不得转移,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4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吕振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