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鸡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书民与被告夏素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民,夏素仃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陈书民,个体工商户。被告夏素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书民与被告夏素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素仃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书民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书民负担。审判员 范慧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