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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书民与被告夏素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民,夏素仃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陈书民,个体工商户。被告夏素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书民与被告夏素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素仃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书民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书民负担。审判员  范慧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