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法执一字第006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谢满意与李长水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满意,李长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法执一字第00663-2号申请执行人谢满意,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长水,男,汉族。谢满意与李长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谢满意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长水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人谢满意与被执行人李长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法执一字第0066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