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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法民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乔显兰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显兰,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1507号原告乔显兰,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XX,女,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乔显兰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乔显兰以原、被告已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显兰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显兰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乔显兰负担。审 判 员  李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谭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