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宇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全德与山西省河津市津鑫焦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宇第01029号原告李全德,男,生于1957年2月21日,汉族,大专文化。被告山西省河津市津鑫焦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敬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柴玉侠,系山西古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德诉被告山西省河津市津鑫焦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全德负担。审 判 长 樊智侠审 判 员 王振英代理审判员 党 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红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