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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戴民钢与孙伏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民钢,孙伏波,覃金铂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2205号原告戴民钢。委托代理人张广兴,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伏波。第三人覃金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民钢诉被告孙伏波、第三人覃金铂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及第三人经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民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戴民钢负担。审 判 长  陈惠云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人民陪审员  饶保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海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