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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3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朱XX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XX,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965号申请执行人:朱XX。被执行人: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XX与被执行人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申请执行人案件款8181.89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黄岛区人民法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36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兆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