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3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朱XX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XX,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965号申请执行人:朱XX。被执行人: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XX与被执行人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申请执行人案件款8181.89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黄岛区人民法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36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兆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