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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6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善福通物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市亿兆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善福通物资有限公司,王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6572号原告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302室。法定代表人周智杰,董事长。被告北京市亿兆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红军。被告北京善福通物资有限公司(原名北京鑫源林燃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府前街临23号。法定代表人曹红军。被告王秀,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亿兆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善福通物资有限公司(原名北京鑫源林燃料销售有限公司)、王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安 乐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人民陪审员  苑焕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