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张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赵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855号原告赵某,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女,1968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周提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潘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