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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张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赵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855号原告赵某,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女,1968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周提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潘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