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商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聊城中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中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389号原告聊城中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东路63号。法定代表人田庆春,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萍,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皓,男,住山东省聊城市。原、被告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受理,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以自行和解为由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中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义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肖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