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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柯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户刑初字第00183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男,1988年5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石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6月16日因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3年7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户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户县看守所。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3)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6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柯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定舟村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乐街什字处时,适逢被害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长乐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6月17日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柯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柯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6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柯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户县定舟村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户县渭丰镇定舟村长乐街什字处时,适逢被害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定舟村长乐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发生碰撞,致柯某、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柯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柯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被告人柯某赔偿被害人亲属50000元,协议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情况说明;2、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司法鉴定意见书、尸验报告;5、证人吴某霞、赵某涛的证言;6、被告人柯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柯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翟牛娃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石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