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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遂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吴金明赌博罪,吴金明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丽遂刑初字第19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遂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7月30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遂昌县看守所。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3)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赌博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赌博2012年农历正月初九以来,吴勇、朱国君、陈金华(均已判刑,下同)合伙在新路湾镇一带摆设赌场,组织徐某、姜某等二、三十余人参赌,用麻将筒以“一九杠”形式进行赌博20余场次,共抽头获利120000余元。摆场十余天后,陈金华、朱国君退出赌场股份,吴勇在遂昌县新路湾镇一带村民家中摆设赌场,组织附近村民五、六十余人参赌,用麻将筒以“一九杠”形式进行赌博7场次,共抽头获利50000余元。被告人吴某甲在赌场负责放哨、望风,从赌场中共获利人民币4000元。(二)寻衅滋事2012年2月上旬,吴勇单独摆设赌场期间,得知可能有人到其赌场内闹事,便将该情况告知护场的朱中成(已判刑)。后朱中成等人,由被告人吴某甲开车,一起到龙泉市买来刀具,又临时从温州叫来皇富辉(已判刑)等四人,准备暴力护赌。2012年2月14日14时许,章某(另案处理)纠集潘某丁、曾某(均另案处理)等七人携带砍刀,窜至遂昌县新路湾镇小马埠村一村民家内,见到正在参赌的吴勇等人后,将赌桌上的赌具扔掉,又将赌桌掀翻,阻止赌博活动,并扬言要找吴勇麻烦。吴勇、朱中成、吴某甲等人,拿起事先准备好的关公刀、东洋刀等器具,追砍章某等七人,并致潘某丁、曾某二人受伤。经鉴定,曾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潘某丁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于2013年7月30日向遂昌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甲于2013年8月15日,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吴勇、朱中成、朱国君、陈金华、张厚武、朱光明、李大尚、皇富辉、华建富、杨建其、陈卫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吴勇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同案朱中成、李大尚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章某、潘某甲、叶某、尹某、李某甲、李某乙、林某、李某丙、周某、潘某乙、吴某乙、何某、武某、苏某、毛某甲、叶香梅某、潘某丙、刘某、陈某、毛某乙、詹某、吴某丙、徐某、濮某、姜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曾某、潘某丁的陈述;遂公物伤鉴字(2012)4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图片说明、遂公法伤检字(2012)第023号人身损伤检验证明书、鉴定意见书通知书;扣押清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吴某甲第一次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被告人吴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违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吴某甲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吴某甲一人犯二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退清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羁押的17日,即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二、被告人吴某甲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款由原扣押机关遂昌县公安局负责上缴)。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秦金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周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