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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3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胡雄文与傅有亮、胡跃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雄文,傅有亮,胡跃文,胡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3006号原告:胡雄文。被告:傅有亮。被告:胡跃文。被告:胡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雄文与被告傅有亮、胡跃文、胡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雄文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雄文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雄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5元,由原告胡雄文负担。审判员  王加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徐高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