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民初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夫忠与朱志成、蒋玉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夫忠,朱志成,蒋玉利,崔立功,骆希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第265号原告陈夫忠。被告朱志成。被告蒋玉利。被告崔立功。被告骆希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夫忠诉被告朱志成、蒋玉利、崔立功、骆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夫忠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夫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夫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财产保全费272元,由原告陈夫忠负担。审 判 长 解希军审 判 员 翟建华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光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