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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初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夫忠与朱志成、蒋玉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夫忠,朱志成,蒋玉利,崔立功,骆希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第265号原告陈夫忠。被告朱志成。被告蒋玉利。被告崔立功。被告骆希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夫忠诉被告朱志成、蒋玉利、崔立功、骆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夫忠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夫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夫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财产保全费272元,由原告陈夫忠负担。审 判 长  解希军审 判 员  翟建华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光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