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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8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何胜兆犯故意杀人、盗窃、放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胜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051号罪犯何胜兆,男,1980年3月24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1日以(2006)二中刑初字第15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胜兆犯故意杀人、盗窃、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日以(2007)高刑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核准对罪犯何胜兆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4月、2011年6月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何胜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胜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1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胜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胜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