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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上海精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夏承俊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精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夏承俊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320号原告上海精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熙。委托代理人徐兴民,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承俊,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委托代理人徐炜,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韬,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精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承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夏承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工商注册地址虽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XXX号XXX幢XXX室,但实际办公地在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XXX号,劳动合同履行地也为上海市虹口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注册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夏承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单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