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胡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泉刑初字第54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志腾。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3)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志腾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致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志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0日晚,被告人胡志腾在本区柏合镇龙工南路蓝色理想小区外一人行道旁,持刀对经地该处的李某抢劫,抢得价值1350元的小米手机一部后逃离,李某被抢后大声呼救,被告人胡志腾被闻讯赶到的群众抓获,被抢手机追回后已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志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胡志腾的供述,被告人胡志腾辨认抢劫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辨认被告人胡志腾的辨认笔录,证人张某坤的证言,证人张某坤辨认被告人胡志腾的辨认笔录,涉机手机(照片),涉案手机的扣押、发还清单,涉案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被害人李某手指被划伤的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胡志腾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志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强行劫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胡志腾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抢手机被追回,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志腾抢劫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民财物所有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胡志腾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志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金学强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人民陪审员 鄢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万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