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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赖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812号原告:王某,女,1975年5月27日生,汉族。被告:赖某,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1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赖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赖某的起诉。审判员  先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黄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