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知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俞升洋与张小妹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升洋,张小妹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知初字第294号原告:俞升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国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基鹏。被告:张小妹。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升洋诉被告张小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升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俞升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吴昱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