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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辖终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浙江福得尔电器有限公司与八叶(厦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八叶(厦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福得尔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辖终字第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八叶(厦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志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福得尔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梅德。上诉人八叶(厦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椒商初字第16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中约定“起诉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未在“当地”前面设置定语,故“当地”指代不明,约定应为无效。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双方当事人在《产品购销合同》第九条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起诉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可视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现被上诉人依约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沈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