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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一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国斌诉李虎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斌,李虎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一初字第557号原告王国斌,委托代理人张伟义,甘肃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虎林,本院在审理王国斌诉李虎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屈 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