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岸区强人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强人网吧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火车站西24号西平房。法定代表人:陆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雪梅,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强人网吧,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四公里街306号三楼2号。负责人:刘登云,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强人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丽霞审 判 员 黄 键代理审判员 彭 浩代理审判员 阳 路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