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29)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继福,陈庆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丰执字第592号申请人胡继福,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滦县。被执行人陈庆超,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胡继福与陈庆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的(2010)丰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44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林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