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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29)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继福,陈庆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丰执字第592号申请人胡继福,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滦县。被执行人陈庆超,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胡继福与陈庆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的(2010)丰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44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林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