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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罗调确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荣全与过喜明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3)罗调确字第224号申请人:郑荣全,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申请人:过喜明,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罗源县。2013年10月30日17时10分许,申请人郑荣全驾驶闽AFS1**号车,途经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路段,与申请人过喜明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刮碰,造成申请人过喜明受伤及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双方申请人就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在罗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郑荣全愿意赔偿申请人过喜明医疗费3853元,并一次性支付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1602元,及车损修理费1000元。二、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生效。赔偿款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性付清。今后任何一方不得再以此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或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申请人郑荣全与申请人过喜明双方对上述协议均无异议,便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确认。经审查,上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郑荣全与申请人过喜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瑞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丽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