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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2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真炎与被告孙富贵、泸州市江阳区沙湾鑫新汽车队、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真炎,孙富贵,泸州市江阳区沙湾鑫新汽车队,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819号原告:张真炎,男,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椿,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富贵,男,22岁。被告:泸州市江阳区沙湾鑫新汽车队。法定代表人:黄庆德。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成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真炎诉被告孙富贵、泸州市江阳区沙湾鑫新汽车队、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真炎于2013年11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富贵、泸州市江阳区沙湾鑫新汽车队、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真炎撤回对被告孙富贵、泸州市江阳区沙湾鑫新汽车队、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