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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民初字第3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陈小彬与陈漳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彬,陈漳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龙民初字第3848号原告陈小彬,女,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泉州市(户籍地:龙海市)。委托代理人陈金川,泉州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漳南,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原告陈小彬与被告陈漳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小彬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金川、被告陈漳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彬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5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1月23日生育婚生女陈某某。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之间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执,且婆媳之间关系也不和。原告于2011年6月初孤身回娘家,并到北京雅宾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受雇为驻外推销员,从此再也没有回到被告家,与被告分居达两年多,夫妻感情名存实亡。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陈某某归被告直接抚养。庭审中,原告表示愿意与被告共同承担抚养费,并要求每一季度探望婚生女一次。被告陈漳南辩称,原、被告分居两年多的时间里,其一直找不到被告,其没有能力抚养女儿,如果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其同意离婚,并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婚生女十八周岁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5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2月29日生育婚生女陈某某。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争执,原告于2011年7月16日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至今,婚生女陈某某一直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证人证言以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达两年之久,经本院调解无效,原告陈小彬主张离婚,予以准许。婚生女一直随被告生活,基于不改变未成年人生活习惯、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女陈某某由被告陈漳南直接抚养为宜,被告要求婚生女归原告直接抚养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作为母亲对女儿陈某某仍有抚养的义务,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以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第7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小彬与被告陈漳南离婚。二、婚生女陈某某由被告陈漳南直接抚养,原告陈小彬从2013年11月起每月付给抚养费6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三、原告陈小彬可以一季度探望婚生女陈某某一次。案件受理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3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黄旸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