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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刑二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围、马云龙盗窃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围,马云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鼓刑二初字第24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围,男,汉族,无业。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1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二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本市秦淮区仓巷20-12号。被告人马云龙,男,1964年2月23日生,汉族,无业。2011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2年1月因非法持有毒品被罚款人民币100元。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建邺区文体西村XX号XX幢XX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3)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围、马云龙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围、马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周围、马云龙在本市鼓楼区广州路5号君临国际大楼前路边,相互配合,窃取被害人姚某停放此地的红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1辆。两人推车离开现场不远处即被巡逻的保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390元。2013年5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周围、马云龙在本市鼓楼区汉中路8号金轮新天地大楼门前路边,相互配合,窃取被害人周围乙停放此地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两人推车离开现场不远处即被巡逻的保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10元。另查,被告人周围、马云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事实,当场查获的电动自行车均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围、马云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本院(2010)鼓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1)玄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电动自行车权属材料、发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证人卢某、陈某、许某、周围甲的证言,被害人姚某、周围乙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围、马云龙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两被告人均积极主动,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周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云龙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周围、马云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提请对被告人周围从重、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马云龙数罪并罚、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结合被告人周围、马云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马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前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章雪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