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与刘永之、陈安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刘永之,陈安花,潍坊雅风乐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20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永明,行长。被执行人刘永之。被执行人陈安花。被执行人潍坊雅风乐器有限公司,刘永之,总经理。昌乐县唐吾镇上东山路品东北角。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审结。该案(2013)乐唐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政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马常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