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商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吴晓安与祝跃娟、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安,祝跃娟,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268号原告:吴晓安。被告:祝跃娟。被告: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跃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安诉被告祝跃娟、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晓安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祝 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秀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