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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商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吴晓安与祝跃娟、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安,祝跃娟,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268号原告:吴晓安。被告:祝跃娟。被告: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跃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安诉被告祝跃娟、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晓安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祝 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秀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