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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初字第2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民初字第2216号原告贾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浦文达,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浦文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相处仅4个月时间后于××××年××月××日草率登记结婚,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至2012年10月13日,之后被告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开原告,原告通过多种途径联系被告,但被告一直音信全无,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原、被告之间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被告下落不明,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婚。被告李某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出示了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被告未到庭质证,未出示相关证据。经庭审审核认证,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02年6月份开始一直在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打工。2011年9月份,原、被告经原告朋友王咏红介绍相识,之后被告也来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打工。原、被告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租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岭二区二单元401室楼房共同生活,夫妻感情较好。2012年10月13日,被告接到一个电话后离家外出,未告知原告去向也未与原告主动联系。原告多方找寻被告,但未能找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相处和了解���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在外地共同打拼,共同生活,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尽管被告离家外出未与原告联系,导致双方分居生活一年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取得联系后仍有和好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常松代理审判员  邱 颖人民陪审员  白 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周路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